今日社评
本报评论员 张天蔚
“无论从公众对轮奸这类恶行的愤怒,还是对富二代骄横行为的既有仇视,公众都希望李某某早日判刑收监。但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正义,而不是借把谁送进监狱而出一口恶气。越是这样,越是需要在法庭上以确凿、充分的证据,对李某某等人的罪行依法进行审判,以充分体现法律的正义。法庭之外的狂欢式的爆料、解密大战,只会让这个过程变得庸俗和失信。”
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某某涉嫌轮奸案波澜迭出,法庭审判之外,原、被告双方律师纷纷借助媒体或通过微博发布各种消息、表达各自看法。最新的消息,则是一家媒体引述网名“解密哥”的微博,曝出李某某涉嫌轮奸案的“新版内幕”,对案发全程的细节均有详尽披露。引述这一微博的媒体则派出多路记者,对“新版内幕”中的细节进行了追踪,据称大多属实。
鉴于李某某的特殊身份和涉嫌轮奸案的敏感性质,公众对这一案件保持高度兴趣和关注,确在情理和预料之中。但对一桩尚在审理之中,且事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,媒体始终应该以尊重双方当事人权利为前提,保持适度的节制。当事双方的律师,也应该在努力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原则下,谨慎应对媒体的追问和微博等新型信息工具的传播效应,万分小心地对待社会舆论对案件审理的影响。
然而,随着案件的进展,双方律师的轮番放话、澄清、声明、驳斥,已经在所谓追求真相的名义下,对案件进行了事实上的“庭外质证”。而这种看似追究、质证的过程,却和法庭质证有着根本的区别。在没有合理程序约束的情况下,无论舆论的追问,还是双方的被动回应或主动爆料,都必然裹挟着公众的情感倾向,掺杂着对舆论的操弄。看似逐渐显露的真相,却可能是经过层层涂饰以致难辨真伪的“乱象”。而当公众依据这种由舆论翻炒过的“真相”的主导,而对案件进行了内心的认定和审判,法庭的审理和判决反而可能不被认同和信任。
正是鉴于类似情况的教训,法治发达国家一向对法庭审判前的案情披露实施严格控制,并尽力减少已经泄露的案情对法庭审理的干扰。譬如在刚刚发生的美国“协警枪杀黑人少年”的案件审理中,对陪审团成员的重要要求之一,就是事前不了解本案的具体案情,甚至没听说过协警齐默尔曼的名字,其目的则是保持陪审团成员对案件的陌生感,使其能够仅仅根据法庭上双方质证过程,对案件作出独立客观的判断。
这一要求并非特例,而是美国司法审判中的普遍原则。因为,法庭审判不仅不同于舆论审判,而且必须尽可能减少舆论倾向和嘈杂信息对案件判断的干扰。没有独立、严谨、合理的程序,也就无法实现实质正义。
这一观念在中国并未受到充分认识和尊重。迄今为止,本案双方律师的表现都有不妥之处。双方的轮番吹风、爆料、辩解,固然都出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动机,但律师变身为法庭之外的舆论鼓动家,对案件的审理、对正义的实现、对中国的法律建设,都不是什么好事。
就舆论而言,从李某某的名字被曝光那一刻起,这个未成年嫌犯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就已经被事实剥夺。而既然他的名字已经不是秘密,媒体在接下去的报道中也就没有了禁忌,不仅李某某的隐私不再是秘密,连本该严格保密的案件细节,也在追究真相、实现正义的名义下,成了被人津津乐道的声色大餐。
无论从公众对轮奸这类恶行的愤怒,还是对富二代骄横行为的既有仇视,公众都希望李某某早日判刑收监。但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正义,而不是借把谁送进监狱而出一口恶气。越是这样,越是需要在法庭上以确凿、充分的证据,对李某某等人的罪行依法进行审判,以充分体现法律的正义。法庭之外的狂欢式的爆料、解密大战,只会让这个过程变得庸俗和失信。
虽然事情发展至今早已严重扭曲,试图使其重新回到原初状态已不可能,但为了让案件回到依法审理的正确轨道,当事各方如律师、媒体、大V、网友,都应该从现在开始恢复节制,尊重法律。
(原标题:李某某“轮奸案”需要公开多少真相?)